美国政府颁布法律、制定政策,全方位地规范和引导农业健康发展。美国政府的农业政策主要是为了减少市场波动和自然灾害对农业的影响,以弥补市场调节功能的不足。政府还通过休耕计划、农作物保障计划等来稳定和保护农业;通过建立健全法制,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指导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法律体系,保护农民的正当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公平交易,政府每隔5年就出台一个“农业法案”计划,该法案用做今后5年农业科研、教育、推广的行动纲领和编制相应财政预算的依据;另外,美国农业科技研究局根据美国农业发展的情况,制定6年农业科技发展计划,与农业法案相衔接;通过国家税收、补贴、价格干预、信贷管理以及产量定额分配等手段,对农产品市场与农业内部资源配置保持有效调节。
日本分散的小农经济能迅速纳入现代化的轨道,主要是依靠日本政府的全面干预和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政策。日本在迅速实现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也出现过由于过分剥夺而导致农业萎缩的情况,但均在工业化达到一定水平后,分别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和70年代初期实行了对农业的反哺政策(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初级阶段以硬件哺育为主,重点是提高农业固定资产装备水平、加速农村建设等,政策导向是为扩大再生产,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打下坚实的基础;高级阶段则采取硬、软件相结合,以软件为主的方针,政策导向放在结构调整、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农村组织水平和农民素质等方面),从而使农业迅速强大起来。
以色列政府以大量投资支持农业发展,通过全国垦荒和兴修水利,提高机械化程度,实现了农业大起步。法国的土地政策有利于土地集中,促成了法国农场的规模化经营,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机械化政策激发农户使用先进农机具的热情,使得农田耕作效率和土地产出率在较短时期内取得巨大提高;专业化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业劳动的分工协作,既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又便于管理和机械化的推广;财政、金融和外贸政策的倾向性,极大地鼓励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同时也诱导了社会资金向农业投资;健全的农业科技和推广体系的建立,为法国农业现代化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也给法国农业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荷兰政府为使有限的土地得到高效的利用,采取了一系列符合国情和气候特点的农业发展战略及政策,避开需要大量光照和生产销售价位低的禾谷类作物的生产,充分利用地势平坦、牧草资源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畜牧业、奶业和附加值高的园艺作物,通过信贷政策和补贴政策,鼓励重点发展的领域和产业“快步增长”,出口创汇;积极参加欧盟事务,使整个欧洲成了荷兰的农产品市场;加强水利工程和环境保护的建设,使荷兰农业能够高效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