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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数科科创板上市申请被终止,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前25亇交易日内每多少亇丶交易日发布一次

来源:整理 时间:2022-05-01 19:36:14 编辑:生活常识 手机版

1,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前25亇交易日内每多少亇丶交易日发布一次

首先,麻烦您把字写对! 科创板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内,如何进行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积极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提示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上市公司应当于退市整理期的第一天,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等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前25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科创板公司强制退市后,投资者是否可以交易转让相关股票?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转入股份转让场所挂牌转让。公司应保证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前25亇交易日内每多少亇丶交易日发布一次

2,请问暂停上市的情况

暂停上市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暂时停止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我国公司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情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两年就变三版了 只能是在股权交易了
没明白这中间的问题呵,这两个是上市的不同阶段吧,前面是对已经上市的公司说的,后面是对拟IPO公司说的,这不一样啊。
暂停上市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暂时停止上市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我国公司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情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这么回事啊,谢谢!

请问暂停上市的情况

3,什么情况下股票会进入终止上市程序并调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 搜

1、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3、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6、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你好,之所以部分券商讲创业板股票整体调出融资融券标的范围,是这些券商认为创业板泡沫严重,随时可能断崖式杀跌。一旦出现这种情形,融资借款买入的股票,连卖出偿还融资都不可能,会导致客户和券商同亏。因此不允许借钱买入。

什么情况下股票会进入终止上市程序并调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  搜

4,什么情况下会被暂停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若有以下情形的: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前三条,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第四条由交易所决定。 恢复上市的条件有: 因第(一)、(二)、(三)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交易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决定恢复该 公司股票上市。因第(四)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终止上市也称“退市”或“摘牌”。有下列情形的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第(一)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因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 上市公司若有以下情形的: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前三条,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第四条由交易所决定。 恢复上市的条件有: 因第(一)、(二)、(三)项的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交易所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决定恢复该 公司股票上市。因第(四)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终止上市也称“退市”或“摘牌”。有下列情形的被终止上市,上市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第(一)项所列情形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因第(二)、(三)项所列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其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 (二)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虽盈利但未在披露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三)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的。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的。 (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

5,科创板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吗

1、科创板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是否会被冠以相关标识? 与沪市主板公司一致,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2、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如何交易? 与上交所主板不同,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关规定。 3、可能引起科创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能退市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二是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一定指标,股票收盘价、市值、股东数量持续低于一定指标等。 三是财务类强制退市,即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包括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等。 四是规范类强制退市,包括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发布、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等方面触及相关合规性指标等。 此外,投资者需了解,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4、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有哪些?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包括: 一是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是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5、科创板退市整理股票是否被冠以相关标识? 科创板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会冠以“退市”标识。 但需要投资者注意,科创板退市整理股票不进入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 6、科创板公司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与上交所主板一样,科创板公司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累计停牌达到5个交易日后,上交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上交所于停牌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交易。 7、科创板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内,如何进行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积极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提示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上市公司应当于退市整理期的第1天,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等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前25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8、科创板公司强制退市后,投资者是否可以交易转让相关股票?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转入股份转让场所挂牌转让。公司应保证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9、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上交所所交易的情形。 二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三是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四是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五是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六是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注销的情形。 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的情形。 八是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10、科创板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获得保护? 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当对公司股票退市后的转让或者交易、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等作出妥善安排,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主动终止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股份转让场所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现在反而更不容易退市了 你哪支?我也玩st的 风险警示之后还得退市整理版呢 和以前也差不多 *st之后一年
你是什么都自己说了算,那一个人都做好了91
你好, 与沪市主板公司一致,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你好,与沪市主板公司一致,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与上交所主板不同,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关规定。科创板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会冠以“退市”标识。但需要投资者注意,科创板退市整理股票不进入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

6,IPO终止审查 究竟是谁的损失

从诞生之日起,A股市场就是为融资者服务的。不管是否缺钱,上市公司总对“圈钱”乐此不疲。再融资也成为压榨股民的“利器”。而同上市公司再融资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少得可怜的分红。A股俨然变成了上市公司大股东与私募、风投等的乐园,成为中小投资者的“梦魇”。 在顺利掩护房企再融资重启后,IPO似乎也没有什么理由再拖延下去。目前已过会的83家公司,计划募集资金总额也只有600亿,与上万亿的融资相比,这不过是“小儿科”罢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五)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 具体审核环节简介 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 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问核环节 问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问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问核程序除外)。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5、预先披露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完毕、国家发改委意见等相关政府部门意见齐备、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的将安排预先披露。具备条件的项目由综合处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监管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并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6、初审会环节 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审核人员、综合处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初审会一般安排在星期二和星期四。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转发审会审核。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7、发审会环节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目前发审委委员共25人,分三个组,发审委处按工作量安排各组发审委委员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并建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承诺制度。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会议由7名委员参会,独立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会前有工作底稿,会上有录音。 发审会由发审委工作处组织,按时间顺序安排,发行人代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发审委委员、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发审委工作处人员参加。 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发审会先由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聆询时间为45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问题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发给保荐机构。 8、封卷环节 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落实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落实,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9、会后事项环节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存在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相关说明。须履行会后事项程序的,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需要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 10、核准发行环节 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 与发行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发行审核过程中,我会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其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规定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特殊行业的企业还根据具体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国家发改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未回复意见前,不安排相关发行人的预先披露和初审会。 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分别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执行。审核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发行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发行监管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根据内部工作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7,IPO申报材料有中止审查和终止审查还有其他的什么情形呢中止审

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2、法律后果不伺。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条件不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五)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四)为申请人制作、出具有关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或者对市场有重大影响; (五)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六)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扩展资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 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因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对该机构或者有关人员为被中止审查的申请事项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按要求提交复核报告,并对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表明确复核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恢复审查通知。
原因在于该公司感觉目前公司上市的自身条件、上市时机尚不成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 (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五)申请人未在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响重大; (二)申请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 (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 (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首发)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见面会、问核、反馈会、预先披露、初审会、发审会、封卷、会后事项、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 具体审核环节简介 1、材料受理、分发环节 中国证监会受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66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规则的要求,依法受理首发申请文件,并按程序转发行监管部。发行监管部综合处收到申请文件后将其分发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同时送国家发改委征求意见。审核一处、审核二处根据发行人的行业、公务回避的有关要求以及审核人员的工作量等确定审核人员。 2、见面会环节 见面会旨在建立发行人与发行监管部的初步沟通机制。会上由发行人简要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介绍发行审核的程序、标准、理念及纪律要求等。见面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一,由综合处通知相关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见面会参会人员包括发行人代表、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综合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等。 3、问核环节 问核机制旨在督促、提醒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安排在反馈会前后进行,参加人员包括问核项目的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的审核人员、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和保荐机构的相关负责人。 4、反馈会环节 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审阅发行人申请文件后,从非财务和财务两个角度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会讨论。反馈会主要讨论初步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以及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反馈会按照申请文件受理顺序安排,一般安排在星期三,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参会人员有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和处室负责人等。反馈会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反馈给保荐机构。反馈意见发出前不安排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与审核人员沟通(问核程序除外)。 保荐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组织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按照要求落实并进行回复。综合处收到反馈意见回复材料进行登记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对申请文件以及回复材料进行审核。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收到反馈意见后,在准备回复材料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如有必要也可与处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 审核过程中如发生或发现应予披露的事项,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及时报告发行监管部并补充、修改相关材料。初审工作结束后,将形成初审报告(初稿)提交初审会讨论。 5、预先披露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完毕、国家发改委意见等相关政府部门意见齐备、财务资料未过有效期的将安排预先披露。具备条件的项目由综合处通知保荐机构报送发审会材料与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监管部收到相关材料后安排预先披露,并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 6、初审会环节 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落实情况。初审会由综合处组织并负责记录,发行监管部部门负责人、审核一处和审核二处负责人、审核人员、综合处以及发审委委员(按小组)参加。初审会一般安排在星期二和星期四。 根据初审会讨论情况,审核人员修改、完善初审报告。初审报告是发行监管部初审工作的总结,履行内部程序后转发审会审核。 初审会讨论决定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报告,并书面告知保荐机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事项以及做好上发审会的准备工作。初审会讨论后认为发行人尚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重大问题、暂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将再次发出书面反馈意见。 7、发审会环节 发审委制度是发行审核中的专家决策机制。目前发审委委员共25人,分三个组,发审委处按工作量安排各组发审委委员参加初审会和发审会,并建立了相应的回避制度、承诺制度。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会进行审核工作。发审会以投票方式对首发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每次会议由7名委员参会,独立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发审委委员投票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会前有工作底稿,会上有录音。 发审会由发审委工作处组织,按时间顺序安排,发行人代表、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发审委委员、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发审委工作处人员参加。 发审会召开5天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会议公告,公布发审会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等。发审会先由委员发表审核意见,发行人聆询时间为45分钟,聆询结束后由委员投票表决。发审会认为发行人有需要进一步落实的问题的,将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履行内部程序后发给保荐机构。 8、封卷环节 发行人的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需要进行封卷工作,即将申请文件原件重新归类后存档备查。封卷工作在落实发审委意见后进行。如没有发审委意见需要落实,则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即进行封卷。 9、会后事项环节 会后事项是指发行人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生的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事项。存在会后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向综合处提交相关说明。须履行会后事项程序的,综合处接收相关材料后转审核一处、审核二处。审核人员按要求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会后事项相关规定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需要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如申请文件没有封卷,则会后事项与封卷可同时进行。 10、核准发行环节 封卷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将进行核准批文的下发工作。 与发行审核流程相关的其他事项 发行审核过程中,我会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其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规定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特殊行业的企业还根据具体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国家发改委和相关主管部门未回复意见前,不安排相关发行人的预先披露和初审会。 发行审核过程中的终止审查、中止审查分别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20条、第22条的规定执行。审核过程中收到举报材料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19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发行审核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发行监管部将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根据内部工作程序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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