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国有企业或大型国有金融机构设立的母基金。这些基金一般都是由获得牌照的国资背景的实体发行的母基金,多以拓展表外业务为目的。我觉得你可能需要了解母基金的类型,所以我的回答是这样的:其实母基金有很多种结构,我的母基金,所谓的FOF(fundoffunds),就是私募母基金。
母基金营业范围?
首先,如果真如你所说,你具备做一只母基金的实力,那不得不夸夸你,强!其实如果你真的是问经营范围,那你在做备案登记的时候会让你选择的,这很简单。我想你可能是需要对母基金的类型做一个了解,所以以下是我的回答:其实母基金有很多结构,我所在的母基金即所谓的FOF(fund of funds )就是一只私募股权母基金。
主要针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投资,不直接对股票和债权投资,而是对基金投资。当然,母基金也不仅仅限于投资基金,很多比较市场化一些的母基金,也有股权直投项目,这主要看母基金的背景或者说是性质。我简单举例几个类型的母基金如下:一,政府引导母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有时候也叫做城市发展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名字不同,但是形式类似。
一般为某当地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主导,为了促进当地城市发展,或者支持当地某项产业发展而设立的基金。该类基金肩负有特定的使命,一般对被投基金的投资地域范围、产业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例如70%的资金必须用于某市,或用于某产业。这对被投基金投资自由度有一定的约束性。该类母基金一般资金量都较高,动嘎上1000亿乃至10000亿,不把追求高投资收益放在首位,但一般管理费的比例低于行业2%标准。
二,国企或大型国有金融机构成立的母基金该类基金一般是获取牌照的国有背景的主体发行的母基金,大多为拓展其表外业务。该类母基金相较于政府引导基金来说,被投基金的投资自由度较高。该类基金的资金量也相对较大,常见几十上百亿。由于资金来源的性质,该类母基金可能不完全市场化。管理者多为体制人员,在任职期间,几乎都受“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思想影响;同时,收益分配也不完全市场化,所以也不把追求搞投资收益放在首位。
在投资基金的时候,倾向于选择稳健策略的基金。三,市场化的民营母基金该类基金把最求高额投资回报放在第一位,市场化程度最高。同时也区别于前两者大多纯财务投资人角色的定位,该类母基金在追求高额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寻求被投基金及其生态与母基金LP形成产业的合作或互补。所以该类母基金不仅仅会投基金,如果有好的直投标的,也会参与进来。
也可能是通过与被投基金共同分享投资标的形式参与。但相对前两者来说,一般资金量相对较小,上100亿已属于行业前列了。以上母基金分类是比较粗放的,其实目前市场上母基金性质多,很多母基金已经不能单一的依照某一属性划分。特别是18年,经历了资本的寒冬,母基金这一结构较于基金来说,可以通过分散投资基金,达到分散风险,博取平均收益的效果。
歌斐资产有哪些业务?
歌斐资产是财富管理专家诺亚集团的一员,是专业的资产管理平台,成立于2010年。截止2020年第一季度,歌斐资产管理规模已达1617亿人民币以母基金为产品主线,歌斐资产业务范围涵盖私募股权投资、房地产基金投资、公开市场投资、机构渠道业务、家族财富及全权委托业务等多元化领域。 歌斐资产建立多元精品投资中心为主要战略,每一个产品类别都经历多年经验积累和打磨。
政府背景的产业基金如何运作?
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如何安全运作政府投资基金呢?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当风险。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授权托管协议负责代政府出资人管理政府出资资产。政府出资受托管理机构须将受托管理的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区分,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加强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当在存续期满后终止。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
政府投资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采取市场化运作,坚持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坚持有效监管,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行业主管部门可成立所属行业政府投资基金决策咨询委员会,为基金决策委员会在项目决策过程中提供咨询意见,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应与其他出资人在投资基金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二)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四)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一般情况下,政府投资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应在投资基金存续期届满后退出。如果投资资金存续期未满,可以通过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政府退出投资基金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没有约定的,应当邀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投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投资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政府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的监督下组织清算,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政府投资金额和归属于政府的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