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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退货时 收到的专票怎么处理,购货方退货 我方已开专用发票 如何操作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8 12:08:37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购货方退货 我方已开专用发票 如何操作

方法一:开红字发票冲销多开的发票方法二:下次再销售时不要开票了,按余下那部分金额发货
如果已经开了销售发票,发生退货就要开红字发票冲销,如果购货方不打红字申请的话,销方可以自己打申请的,理由是对方拒收发票。

购货方退货 我方已开专用发票 如何操作

2,销货退回一部分商品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你公司这个月内一定要明确此货到底是不是退回来,如果是退回来,必须要求对方写个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你公司就可用此证明及退回的发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具体开具红字发票的程序你应该知道吧!记住,发票时间一定不要超过90天的认证期。
先让对方到税务局开具退货证明单,收到证明单后,由销方再开退回部分商品的红字发票。

销货退回一部分商品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3,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货发票处理

A公司在2月份直接开1800元税价合计的发票给B公司?:可以。如果可以,那货物单价和发票单价会对不上,可以吗?:如果是同样的货物,单价不变,调整数量。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 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货发票处理

4,退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5,客户退货退回的增值税发票要怎么处理

将退回的部分作废就可以了,不用全部作废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6,增值税发票已开出销项对方发生退货发票怎么处理

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处理: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对方已经认证的,走购买方申请红字程序,销售方开具销项负数发票给购买方。对方未认证的,收回所有联次后,走销售方申请红字程序,销售方开具销项负数发票留存。

7,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退货销售方怎么办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发生退货,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 红字发票开具,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折让,实际发生销售折让时,冲减企业的销售收入。你这个是退货,就是没有实际发生,分以下几种情况,请君对号入座 1、购买方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  购买方须将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联(税款抵扣联)和第三联(发票联)及产品(商品)销货单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则应视不同情况作下述处理:  ⑴销售方在会计上未入账时,应将所有专用发票联次注明作废,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存根联后面。  ⑵销售方已入账时,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红字(负数)发票,将记账联撕下入账,作为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依据,将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税粘于红字(负数)发票的发票联后,并注明蓝字发票记账联的原有凭证号,便于备查。另一种情况,产品(商品)销售单价发生了变化,例如销售方与买方商量一致同意将上月发出产品价格调高或调低(当上月已按原价开票,并已作账务处理和报税),购买方应将上月开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后,销售方本月重新按现价开一张蓝字发票,将新开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撕下,邮寄给买方,记账联在本月补记上月少记(冲回多记)的账款,将变更后的合同或协议附于其后。并注明上月原记账联的出处(凭证号)。退回的蓝字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于本月重开蓝字发票存根联后。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递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收到证据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红字(负数)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库存商品和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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