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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怎么理解,所谓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按次缴纳而定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0-14 19:59:23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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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按次缴纳而定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

按次(日)的意思是,日或次,孰低确认。假定一次是80元,一天3次,就不符合上述条件了。其他内容你的理解都正确。
按此是对那些无固定经营场所,流动性强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就是说,如果每次(日)的销售额没有超过起征点(50~80元),则不征收增值税,如果超过了就全额征收。举个例子,你所在的市每次(日)起征点为70元,则你每次(日)销售在70元以下,不征税,如果你某次(日)销售80元,则按80元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税率3%,缴增值税80/(1+3%)*3%=2.33元
你好!按次(日)的意思是,日或次,孰低确认。假定一次是80元,一天3次,就不符合上述条件了。其他内容你的理解都正确。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所谓增值税的起征点幅度按次缴纳而定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

2,增值税起征点

参见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企业无所谓起征点,都要纳税的,对于个人在起征点之下的不需要纳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管销售额多少,都要按照3%增收率纳税,对于一般纳税人则适用一般纳税纳税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第0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的文件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现在很多省都已经发文,将起征点调整到了20000元的最高金额,具体可以询问本地税务局。

增值税起征点

3,增值税的起征点的适用限于个人是什么意思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吗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今天就纳税人关心的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明确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户和其他个人。因此,月销售额未达到5000元的企业也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按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但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所以,对于除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外的企业是不适用起征点有关规定的。所以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这里的起征点是指对领取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也就是过去人们通常所说的临时经营。当然就不包括个体户及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的起征点的适用限于个人是什么意思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吗

4,增值税营业税针对个人起征点的理解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起征点属于税收优惠,只适用于个人。A的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要按550元交增值税。如果A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可以抵扣进项。
买卖货物应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由于你的销售收入550元是含税的,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为550/(1+3%)=533.98元,那么你应该缴纳增值税为533.98*3%=166.05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与该货物的进价没直接关系,主要以销售额来计算,不得抵扣进项。一般而言,按次纳税的是临时经营户。
2011年11月1日,个人涉及增值税及营业税起征点都有所上调:1、增值税:个人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个人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日)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2、营业税: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5,征税起征点是什么意思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两者也有不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两者照顾的侧重点显然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根据起征界限对象的不同,起征点分为起征价额和起征税额。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价额;以应征税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税额。根据起征界限的数额不同,起征点又可分为幅度起征点和额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只规定一定幅度作为开始征税起点的,称为幅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规定具体数额作为开始征税的起点的,称为额度起征点。   对课税对象起始征税的数额。又称征税起点。各国早期的税收制度,一般没有起征点的规定,如人头税。随着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公平税负原则的提出,各国的税收制度才开始规定起征点。课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额征税,即连同起征点以下的部分都要按规定税率征税。   假定营业税法规定对工商业户征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收入 200元。某工商业户月销售收入不足200元,则不征税;月销售收入为250元,那么,就应根据250元依规定的税率计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物价、消费水平不同等情况,中国1984年试行的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把起征点规定为一个统一的幅度:①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200~400元;②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额120~200元;③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30元。在这个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再确定本地区营业税的具体起征点。
补充,营业额(或利润)超过起征点的,一般按营业额的总额(或利润总额)乘以相应税率征收营业税(或所得税);增值税一般按增值部分征收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可以两种方法,按超过部分选择适用税率再扣除速算扣除数,或直接选用适用税率(不同前面的税率)再扣除相应速算扣除数。
是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5000的,就超过部分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6,增值税的起征点分别为销售额的多少

一、小微型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税[2013]52号文件精神,自 2013年8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理解:1、实施对象不包括个人(含个体工商户)。2、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则全额征收。3、不属于起征点政策范围。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仍执行起征点政策1、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提供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2、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2013]37号)。3、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既提供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又提供应税服务的,则分别执行起征点政策。超过起征点的,则全额征收。三、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一、小微型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可知: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理解:1、实施对象不包括个人(含个体工商户)。2、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的,则全额征收。3、不属于起征点政策范围。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仍执行起征点政策1、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提供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2、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财税[2013]37号)。3、个人(含个体工商户)既提供货物销售和应税劳务、又提供应税服务的,则分别执行起征点政策。超过起征点的,则全额征收。三、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扩展资料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一种销售税,属累退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而征税的一种间接税,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称为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称作消费税。增值税是法国经济学家 maurice lauré于1954年所发明的,法国政府有45%的收入来自增值税。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增值税

7,如何理解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是税收要素减免税中相关的两个概念,都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但在实际操作中二者经常被混用,其实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一)起征点  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  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如,增值税中规定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在2000元~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劳务收入额在1500元~3000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在幅度中选择具体的数额。  (二)免征额  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生活、教育等的最低需要。  免征额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则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  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16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免征额为定额800元或定率为收入的20%等。  (三)起征点和免征额的比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1.两者的相同点  (1)二者均属于减免税范围。  (2)一般都是针对于个人。  (3)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二者都不予以征税。  (4)二者都是针对课税对象而言,而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如关税中一票的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此处的50元不是免征额。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  2.两者的不同点  (1)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2)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起征点与免征额是税收要素减免税中相关的两个概念,都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但在实际操作中二者经常被混用,其实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一) 起征点 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 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二) 免征额 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生活、教育等的最低需要。 免征额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则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 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免征额为定额800元或定率为收入的20%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1.两者的相同点 (1)二者均属于减免税范围。 (2)一般都是针对于个人。 (3)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二者都不予以征税。 (4)二者都是针对课税对象而言,而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如关税中一票的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此处的50元不是免征额。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 2.两者的不同点 (1)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2)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举例】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999元、1000元和1001元。 假设现在规定1000元为征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 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0×10%=10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1×10%=100.1(元)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规定1000元为免征额,税率依然为10%。 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001-10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征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有什么差别,但对于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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